根据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,现将我院经考后查获认定的2008年成人高校招生考试中违规考生的准考证号、违规事实、处理意见公告如 下,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,可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。逾期未陈述申辩的,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。联系电 话:0571-88907517。
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2008年10月2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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